当然,上面有人也许只是一种猜测和幻觉,有志澄清的官员更可能面对的是下面有人的困局——那就是当地盘根错节的大小利益集团,商人与公仆的缠绵纠结,互为奥援。
由此,他们将掌握探究法律之理、并详尽说理的技艺。为此,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各国普遍在程序上确保陪审员能够独立、理性地进行思考。

公开也能让同行进行监督,民众同样可以进行监督。不少自治性组织一直在处理纠纷,但它们的程序却不够公开、公正。当然,法官们肯定会在投票之前进行辩论,有些法官可能会被其他法官说服接受他人的道理,但最终的裁决只能由民主投票来决定。目前中国有陪审员制度,但相关制度设计似乎不能有效地把陪审员变成公平的旁观者。之后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比如从事律师职业、担任法官助理。
大多数纠纷由这些民间组织解决了,县官的负担当然就大幅度减轻了。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自己的实践,长期的实践。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基本形成。
这就培养和增强了地方立法机构的事业心和荣誉感,增强了立法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实现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地方获得立法权,充分行使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关的立法职能,是一些地方实现率先发展的基本条件。一个地方在进行成功的制度创新之后,会带来相应的示范效应。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提升,同时也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乡镇企业产权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流转等重大制度的建立,都是先由地方进行立法,在地方不断探索和改进并获得成熟经验之后,中央立法才将其上升为全国性法律或法规。这就要求以立法为核心的社会公共政策领域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地方行使立法权,可使得立法过程与特定政治文化圈的公民更加贴近,使公民可以更直接地了解和影响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立法,从而大大增强立法的社会回应性和民众亲和力。由此,中央立法可以对不同的地方立法进行比较和鉴别,并从中获得现成的经验和最适合全国普遍情况的立法模式。地方立法与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深入,普通民众对于社会问题的了解,以及对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地位的认识将获得进一步深化。地方立法与市场经济环境的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全国市场的统一性要求全国统一的立法。
在对多种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地方法制环境进行比较和取舍的条件之下,理性市场主体就能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特定市场的好恶和评价,从而有效地推动各地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地方立法应更好地发挥对中央立法拾遗补阙、推动各项制度创新、促进市场经济环境优化、实现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等方面的价值与作用,开创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于船小好调头和试错机会的增加,也容易形成各种新思路和新方法。
经过30年的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中央立法来说,地方立法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填补中央立法的空白和细化国家立法的规定、增加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从而弥补中央立法过于原则、宽泛的缺陷,使之便于有效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被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从而有效实现制度与地情的磨合。但是,很多情况下,中央立法只是为全国市场的统一规定了基本底线,而地方立法的发展则为各种市场主体和经济行为提供了更为适合和更高标准的附加保障。
地方立法与制度创新在当代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转型时代,社会情况变化迅速,全国性立法的试错成本极其庞大,制度形成的周期也较为漫长,稳定性、成熟性的全国性法律一时难以制定。就立法数量而言,截至2008年12月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8649部,其中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5162部,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2534部,经济特区法规255部,自治条例138部,单行条例560部。在市场经济之下,市场取向的基本途径是鼓励地方之间的公平竞争。地方居民与地方立法机构的近距离接触,反过来也有利于增强地方立法机构的责任性和荣誉感,促进本地政府对本地居民负责。这些地方立法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不仅为各地探索改革开放和推动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为国家立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凸显了殊为重要的价值,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职能。在许多领域,中央不可能对各地的情况明察秋毫,也根本不可能找出一个适当的标准来制定适于全国各地市场发展水平的统一法律。
由地方立法启动的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具有风险小、制度与社会磨合的成本低的特点。地方立法30年的发展历程,基本上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同步
那时我还没有成家,就以立法工作室为家。我们立法能受他们影响吗?。
我是受委托起草法规专家稿的学者之一。我上大学时,大学法律院系尚没有行政法课程,国家法律中尚没有行政法这个部门,国人那时还不知行政法为何物,政府那时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依政策、依领导人和上级的指示行政。
在《行政诉讼法》起草的过程中,当时国务院法制局即准备制定两个与《行政诉讼法》实施配套的条例:一个是《行政复议条例》,一个是《行政处罚条例》。他不知道听取被处罚人意见与听证制度是有重大差别的:前者只是听,后者则包括证,提供证据、举证、质证等。那里吃住条件比北大好多了,晚上还有夜宵、酸奶,我过去从来没有享受过这么好的待遇。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通则》。
他说,我国现在已经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现在只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对这两个条例,国务院没有成立专门的立法小组,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立法模式:先委托三位专家和三个地方法制机构分别起草试拟稿,然后进行比较、综合,在此基础上起草正式的法规草案。
目前,虽然作为统一法典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启动正式立法程序,但是,作为单行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已经出台,《行政强制法》也即将出台。法制局与我联系的人是汪永清副处长(现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他交付我委托草拟费1000元,每个条例草拟费500元。
我正式参与行政法立法的第一部法律是《公务员法》(开始起草时叫《国家工作人员法》,1993年国务院发布时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人大常委会通过时叫《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我和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几位学者就一直呼吁制定《行政程序法》。
从那时起,我即决定将自己的后半生全部投入中国行政法治的建设。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有人曾极力反对,说现在处罚就够多够滥的了,你们还要制定《处罚法》啊。如果不是身处这么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我和我的同事们绝对没有这么多的参与实际立法的机会,绝对没有这么好的参与创建、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机会。1984年10月,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成立《国家工作人员法》立法小组,中组部副部长曹志任组长,成员15人,其中学者5人(外交学院杨柏华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张焕光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皮纯协教授、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袁岳云研究员和我),我是学者中最年轻,资历最浅(当时为北大法律系助教)的。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行政法 。我和龚先生听了陶老的话很受鼓舞,回北大以后马上就动笔写宣传文章,我负责写初稿,龚先生修改,齐一飞(当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资深老干部)联系报社发表,署名龚、齐、姜,我们先后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应尽快制定作为基本法的行政法、在《中国法制报》上发表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建设等文章。
我们草拟《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如同草拟《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试拟稿一样,立法组先后分别组团考察了十多个国家的行政、刑事赔偿制度,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我是文革后恢复高考上大学学法律的第一届法科学生。
1982年,我大学毕业,在《中国法制报》(法制日报)的前身)上发表了《加强行政立法,为四化服务》的文章,鼓吹通过推动中国行政法的立法推动我国行政领域的法治进程。我作为一个法学教授、法学研究者,能参与这么多实际立法工作,参与改革开放后中国行政法治创建、发展的整个进程,我感到自己非常幸运。 |